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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征地补偿仓促结婚 两家人闹上法庭
2012-11-02 10:28:17 来源: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因征地分得的补偿款争执不下。
事因要从2010年说起,天长市城南街道办事处某村土地被征收,按生产队民主议定的《调田、卖地、分钱制度》,原生产队的人可分得土地补偿款;家里房产被征的家庭,每三人可分得宅基地一处。
家住该村的孙宝(化名)为了多分得土地补偿款,2010年9月经人介绍,孙宝与张芸(化名)相识不久即订亲,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补办结婚证。结婚前孙宝家给张芸买了金器,通过媒人给了彩礼,张芸家也陪嫁了嫁妆。二人婚后于2011年8月生有一子。同居期间,两家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冲突,经多部门调解无效,孙宝起诉到了法院。孙宝要求张芸返还金器及彩礼,小孩归其抚养,张芸给付抚养费。张芸则拒绝返还金器和彩礼,要求小孩归其抚养,其和孩子名下的土地补偿收益(包括宅基地)归其和小孩所有。
经审理查明,两人同居期间该村进行了征地补偿分配,孙宝家按三个半名额分配,张芸按半个名额分配。张芸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8000元现在社区廉租账户上。
法院认为,孙宝称与张芸的婚姻是父母为了多分得土地补偿款一手包办的,违背了自己的意愿,是其不予认可的。孙宝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人生大事应当有自己的主见,既然不认可父母包办的婚姻,就应当坚决反对,但是却出于自家利益,违心的接受了父母的安排与张芸“结婚”并生养了子女,这是不负责任的利己行为。孙宝与其家人因一时贪欲蒙蔽心智,作出了错误决定,埋下了两家矛盾的隐患,对此孙宝家负有主要责任,但矛盾是双向的,如果张芸家在两家发生矛盾时能理性的对待,也就不会发生今日的后果,张芸家人在整个事件当中也有过错,也负有一定的责任。非婚生子未满两周岁,以随张芸生活为宜,从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考虑,结合本市生活水平,孙宝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张芸因婚姻问题造成一定经济困难,孙宝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实际情况,酌定50000元为宜。针对双方关于财物方面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且两家为举办婚礼互有损耗,故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在各人处的财物归个人所有。张芸要求以其名义获取的土地补偿收益归其所有,因土地补偿款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按照生产队征地补偿方案,张芸的土地补偿款38000元应由张芸享有。因法律规定只能就同居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依法分配,而张芸主张的宅基地尚未取得,故暂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非婚生子随张芸生活,孙宝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从2012年9月起给付至小孩18周岁时止,每年的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张芸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38000元归张芸所有;孙宝给付张芸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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